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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10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下称“中国银行”)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粤财公司”)达成的转让协议,中国银行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关从权利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全部借款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垫付费用等)依法转让给粤财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请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立即向粤财公司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联系人:裴小姐,电话:020-83152076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小姐,电话020-83963222

2025年  月  日

 

单位:人民币/

序号

贷款企业名称

借款合同编号

担保合同编号

保证人

抵质押物

债权本金余额

债权利息余额

费用(诉讼费、评估费等)

1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DK475230120220096;GDK475230120220103;GDK475230120220070;GDK475230120220099;GDK475230120220097;GDK475230120230019;GDK475230120230076;GDK475230120220118

GZY475230120190002;GBZ475230120220044;GBZ475230120190019;GBZ475230120230030;GBZ475230120220043;GBZ475230120190018;GBZ475230120190017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梅州泰华电路板有限公司、梅州超华电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梅州超华电路板有限公司、梁健锋、王秋梅、梁宏、巫燕婷

梅州客商银行有限公司35200万股股权

 222,028,736.86

 19,128,040.35

 1,186,676.35 

2

东莞市母爱部落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ZXQDK476790120230239;ZXQDK4767901202301733;ZXQDK4767901202403042

ZXQDY476790120230143;ZXQDY476790120230144;ZXQDY476790120230142;ZXQBZ476790120230120;ZXQBZ476790120230121

何田广、东莞市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大坪林坪路39号骏豪商务中心1510栋办公306;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0号新豪园广场1幢办公901-910;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商住广场B2B-2

 12,565,795.25

 362,910.30

 49,376.00

3

东莞市银润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ZXQDK476790120210121ZXQDK4767901202300118

ZXQDY476790120210011ZXQBZ476790120210061ZXQBZ476790120210062

刘燕、姚复谦、刘斌、苏娜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沁园路7号长城世家18402

 8,134,857.14

 518,221.28

 47,225.00

4

广州市全泰贸易有限公司

ZX-GDK475860120230420;ZX-GDK475860120230462

ZX-GDY475860120230115;GDY4758601202410065;ZX-GBZ475860120230347;ZX-GBZ475860120230348;ZX-GBZ475860120230349

罗玉琴、莫伟炉、莫灿荣、梁斯、佛山西江搪瓷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鸿福路1152002;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鸿福路118801;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9832420房;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9832620房;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9832621房;广州市荔湾区十三甫路14号之一首层

 17,999,999.94

 443,222.10

 142,218.00

合计





260,729,389.19

20,452,394.03

1,425,495.35

 

注:1.基准日2025123日。

2.本公告清单列示的利息是指根据转出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暂计至基准日(2025123日)的借款人未偿还利息余额,包括罚息、利息(含复利)的计算方法和实际数额,最终需以执行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3.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借款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