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与受让方现联合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担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的相关承债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受让方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及/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停业、清算、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李婷
2024年6月7日
序号 |
借款人 |
借款合同号 |
担保人 |
担保合同号 |
借款余额(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止)单位:(人民币/元) |
案号(起诉案号及执行案号) |
1 |
广州市冠基商贸有限公司 |
1、编号5802001201900135《综合授信合同》; 2、编号5802002202000001《企业借款合同》; |
陆遂华 |
1、编号5802074201900164《最高额抵押合同》 2、编号5802074201900165《最高额保证合同》 |
18,000,000.00 |
(2021)粤1802民初9541号 (2022)粤1802执1244号 (2022)粤1802执异271号 |
2 |
广州莱彩贸易有限公司 |
1、编号5802001201800030《综合授信合同》; 2、编号5802002201900065《企业借款合同》; 3.编号5802009202000007《借款重组协议》 |
广州市冠基商贸有限公司、陆遂华、成世杰、杨正平 |
1、编号5802073202000176《最高额抵押合同》; 2、编号1802073201800115《最高额保证合同》 3、编号5802073202000174《最高额保证合同》 4、编号5802075201900037《最高额质押合同》 |
4,983,665.54 |
(2021)粤1802民初9551号 (2022)粤18民终2191号 |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借款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应支付给转让方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转让方或前手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或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负担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下列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转让方或受让方联系。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或对应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转让方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4、26、27楼
联系人:谢先生 电话:02083963222转8663
受让方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富力盈凯大厦14楼
联系人:朱先生 电话:139 0233 9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