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锆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GDFAMC01-202209015),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东莞市锆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东莞市锆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东莞市锆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其他相关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东莞市锆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借款人 |
贷款本金余额 (人民币,元) |
借款合同编号/案号 |
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
担保合同编号 |
东莞市中宝木业有限公司 |
31790957.66 |
(2019)莞银信字第19X034X号 (2019)莞银贷字第811488029116号 (2020)粤1971民初12839号 (2021)粤1971执37707号 (2022)粤1971执异1037号(2021)穗仲案字第19262号 (2023)粤19执1107号 (2023)粤0983执恢750号 |
邹武、徐碧云、广东沃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元阳县沃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东莞众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宝木业有限公司 |
(2014)信莞银最抵字第14X09303号 (2017)信莞银最抵字第17X03806号 (2020)信莞银最应质字第19X03404号 (2021)信莞银最抵字第19X03415号 (2019)信莞银最保字第19X03401号 (2019)信莞银最保字第19X03402号 (2020)信莞银最保字第19X03403号 |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2年3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应支付给东莞市锆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上表中的贷款本金余额仅供参考,贷款本金余额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3、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借款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东莞市锆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姚先生
电话:13631736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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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卢小姐
电话:020-83963222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4、26、27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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